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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属各有关单位:

为深入落实《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》(豫政〔2019〕8号)有关精神,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,支持鼓励省内企业、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,河南省科学技术厅、河南省财政厅决定组织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工作,具体要求如下:

一、申报范围

(一)申报单位

1.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、产业化的在豫企业;

2.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(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)。

(二)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

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时间为2021年或2022年、资金到账时间为2022年1月1日-2022年12月31日的技术合同。

二、补助标准

(一)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类补助(技术吸纳类补助)。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、产业化的,省财政按本通知“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”内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(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)给予最高10%的后补助,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
(二)省内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(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)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类补助(技术输出类补助)。对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,省财政按本通知“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”内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(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)给予最高10%的后补助,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
三、申报条件

(一)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(技术吸纳类)申报后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:

1.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我省,吸纳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,应与技术成果输出方(注册地在省外)签订技术转让、技术许可(5年以上)或技术开发合同,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;

2.技术合同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相互隶属关系,不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,不受同一母公司控制;

3.技术来源清晰,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;

4. 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为负数,社保缴纳正常;

5. 2022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科研严重失信行为,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(以“信用中国”为准)。

(二)省内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(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)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(技术输出类)申报后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:

1.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法人注册地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均在我省,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(注册地在省内)签订技术转让、技术许可(5年以上)或技术开发合同,合同须完成认定登记;

2.技术来源清晰,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;

3.技术合同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相互隶属关系;不具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,不受同一母公司控制;

4.已经申报过2022年度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后补助的技术合同,不再重复申报;

5. 2022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科研严重失信行为。

四、申报材料与程序

(一)申报材料

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的(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),应填写报送《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申请表》(附件2)、《省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专项绩效目标表》(附件4),并按附件2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

(二)申报程序

1.网上填报。申报单位使用法人账号登录河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(http://xm.hnkjt.gov.cn/)”填写申报材料,并上传相关附件,完成后提交至相关主管单位。

2.审核推荐。各主管单位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对通过初审的材料,在网上提交推荐。

3.纸质材料提交。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后,申报单位将《后补助申请表》《专项绩效目标表》(附件4)及相关佐证材料装订成册(一式2份),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。

五、有关要求

(一)申报材料装订要求。申报材料使用A4纸双面印刷,逐页编制总页码,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,书籍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。装订顺序为:封皮、目录、附件1或附件2、附件4,一式两份。

(二)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技术合同,技术转移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
(三)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,一经发现并查实,省科技厅、省财政厅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。

(四)申报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。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。

(五)各省辖市科技局、财政局,济源示范区、航空港区管委会科技、财政主管部门、各县(市)科技管理部门、财政管理部门,国家高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推荐单位。各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、全力配合,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规范性进行认真审查,主管单位需查验申报合同原件。

六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

请申报人于2023年10月16日下午下班前将附件1、附件2和附件4的纸质版、以及相关证明纸质材料报送至中区行政楼N406室,电子版发送邮箱nysykjccgk@163.com.

联系人:郑老师、何老师

联系电话:0377-63513657

科技处  

2023年9月2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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